十恶不赦

词语解释

shí é bù shè

十恶不赦


十恶不赦 shíé-bùshè

原指佛教中的十种应受制裁的大罪,后泛指无法饶恕的重大罪行。这些罪行包括:谋反(企图推翻朝廷);大逆(毁坏皇室的宗庙、陵墓或宫殿);谋叛(图谋背叛国家投靠外国);恶逆(侵犯父母或尊长的罪行);不道(灭绝人性的犯罪行为,如杀一家非死罪的三口以上);大不敬(对皇帝不尊敬的行为);不孝(对父母不孝顺);不睦(亲属之间相互仇恨);不义(杀害师长或朋友等应守义之人);内乱(违反伦理纲常的家庭丑行)。

"十恶不赦"这一说法最早见于《周礼》,后来在唐代的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这十个罪名,并规定为严厉打击的对象。

这个成语常常用来形容一个人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,即使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被原谅。例如,在《明史·刑法志》中有这样的描述:"凡律所载十恶,最为重大,故谓之极恶,皆不当赦。"